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等。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