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