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未依法依规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约谈相关地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约谈以及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