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消防等管线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施工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