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开展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等活动,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