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本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实施透水铺装、覆盖或者硬化。有关责任主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由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闲置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