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矿山开采、宕口修复等,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实施分区作业,废石、废渣、泥土等集中堆放,并采取设置围挡、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二)施工便道进行硬化或者铺装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三)实施爆破穿孔作业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湿法作业;(四)易产生扬尘的裸露场地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