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业企业、港口、码头、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物料堆场以及填埋场、消纳场、预拌混凝土站、预拌砂浆站、水稳拌和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等,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线,及时清除遗撒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装卸物料,可以密闭作业的应当密闭,避免作业起尘;不能密闭作业的,采取洒水、喷淋或者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
(四)对物料堆场、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