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保洁和养护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结合天气状况,合理安排城市道路洒水以及冲洗频次,并保持作业车辆干净;

(二)具备机械化作业条件的,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逐步提高城市周边公路的保洁和养护水平。城市周边公路的具体范围以及保洁和养护的责任主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旅游景区、广场、停车场、车站、公园等露天公共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参照第一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