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泄漏;

(二)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