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第二章 社会责任第九条有效律师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诚信执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履行政治建设、法治建设、经济建设、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以及其他社会责任。鼓励律师创新开发法律服务产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