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对在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