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第二章 社会责任第十条有效律师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应当自觉提高政治能力和履职能力,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履行职责。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履行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职责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