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将促进律师履行社会责任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纳入全面依法治市工作统筹协调,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建立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