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律师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指导、监督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依法支持律师执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管理、税务,仲裁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律师执业保障工作。

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依法支持律师执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