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律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支持和保障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