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第四章 权利救济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律师可以依法向该办案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投诉。受理投诉的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投诉的律师,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