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第四章 权利救济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处理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的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单位的工作协同,联动处理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的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调查核实律师执业权利维护有关情况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并提供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