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第四章 权利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效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侮辱、诽谤,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维护、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也单独成库。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