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第三章 执业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电子卷宗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电子卷宗制作标准和时效,为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查阅、复制电子卷宗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