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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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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第三章 执业保障

第三十二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电子卷宗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电子卷宗制作标准和时效,为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查阅、复制电子卷宗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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