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第三章 执业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应当畅通网上、现场等立案渠道,为律师辩护、代理案件提供便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