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应当加强案件信息平台建设,依法为辩护、代理律师提供信息查询、案件沟通交流等服务保障。
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程序性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