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第三章 执业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工作协调,推动构建良性互动、规范有序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应当建立健全定期沟通交流机制,搭建沟通平台,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专业研讨等活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仲裁员、公证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应当与律师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