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第三章 执业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出台政策措施推动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本市出台关于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可以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参照适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