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将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职业与专业培训、涉外法治建设等执业成本计入相应会计科目。

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等方式开展慈善活动,申请成本税前抵扣的,应当依法办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