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财政部门可以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层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援助、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参与调解等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范围。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应当根据购买内容以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鼓励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为购买法律服务的评价因素。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