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第三章 执业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青年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保障律师队伍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保障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的权利,在因办理案件需要出入有关机关、查阅复制卷宗材料等方面与律师享有同等便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