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第三章 执业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市加强律师人才队伍建设,将其纳入市、区人才计划,引进和培养律师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