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第三章 执业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律师的合法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