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第二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为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