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促进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工作,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