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律师发挥专业优势,参与社会矛盾预防和调解工作,为当事人提供释法析理、法律咨询、纠纷调处等服务,引导其合理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提升矛盾纠纷化解多元化、专业化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