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律师应当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为进城务工人员、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鼓励律师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公益性、专业性、综合性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