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律师担任国家机关法律顾问的,应当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为涉法涉诉案件、信访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国家机关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