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第二章 社会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按照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考核要求,保证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不得在法律援助活动中向当事人谋取经济利益。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机制,督促律师维护好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