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测绘条例/第六章 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第三十七条有效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