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测绘条例/第六章 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