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