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下列用于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标志、场地和平台: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服务系统;

(三)测绘技术装备计量检定场;

(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不得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