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测绘条例/第六章 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第三十六条有效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下列用于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标志、场地和平台:(一)永久性测量标志;(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服务系统;(三)测绘技术装备计量检定场;(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不得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