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五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和使用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