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和使用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