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进行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地理信息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在位置服务、平台经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数字经济新业态方面的应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