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五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进行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地理信息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在位置服务、平台经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数字经济新业态方面的应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