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安全检验报告,或者使用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或者回收的废旧材料生产涉水产品的,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原发证部门可以吊销卫生许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