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