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作为消防设施使用,其设计应当符合工程技术规程和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管网叠压设备的,应当设置防污止回装置,预留排污口、水质采样口;设备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