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供水工程项目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城乡供水部门参加;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指导,对供水工程项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