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样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