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所有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的,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电动自行车号牌损坏、遗失的,所有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