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拼装、改装、加装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三)改装电动机、照明装置、喇叭等原厂电气配件;(四)更换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蓄电池、电动机,加装蓄电池、改装蓄电池槽盒;(五)加装伞具、车篷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六)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的行为。禁止销售和驾驶前款规定的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