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职责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设施等有关产品的质量以及相关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非机动车道路建设,负责已建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责任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