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统筹保障管理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