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投放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依法登记;
(二)加强车辆安全检测维护,及时维修故障、破损车辆,回收废弃车辆;
(三)随车配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制定头盔消毒流程和清洁指南,定期消毒、清洁;
(四)及时清理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道等道路、区域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确保规范有序停放;
(五)合理设置电子围栏,共享停放区域;
(六)规范集中充电设施的使用管理。
鼓励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通过租金优惠等激励措施,促使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